
庭審現場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受賄案,對被告人常小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常小兵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常小兵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常小兵利用擔任郵電部電信總局副局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單位謀取利益,收受請托單位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6.28801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小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常小兵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檢舉揭發(fā)他人違法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扣押在案,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常小兵簡歷:
1982年畢業(yè)于南京郵電學院(現南京郵電大學)電信工程系
1982年起,歷任安徽省六安地區(qū)郵電局技術員,江蘇省南京市電信局、江蘇省郵電管理局網管中心工程師,江蘇省郵電管理局電信處副處長,南京市電信局副局長。
1996年6月起,歷任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副局長、信息產業(yè)部電信管理局副局長。
2000年2月,任信息產業(yè)部電信管理局局長。
2000年4月,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01年獲得清華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04年11月至2015年8月,任中國聯通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2008年電信重組后,任聯通集團與網通集團合并后的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董事長兼新聯通籌備組組長。
2015年8月起,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
2005年獲得香港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博士學位。
中共第十六屆中央紀委委員,中共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全國政協(xié)委員。